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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近远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原则,系统谋划、综合施策,抓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努力,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与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到2021年底,全省各市、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明显提高。各设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力争提高20%以上,高于100mg/L以上的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提高。各县(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力争提高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以管网排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全面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基本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在老城区实施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清淤堵漏、雨污分流等建设改造;在城市新区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和既有管网混接错接改造;对沿河沿湖敷设截污干管开展科学论证,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实施截污干管上岸改造;山区市、县要实施山泉水与污水分流的建设改造。城市污水处理厂现状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在今年底前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经论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趋于饱和或能力不足的,在2021年前补齐处理能力不足的短板;现有规模能完全满足处理要求的,不宜盲目扩大处理能力。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现有污水输送距离较远、地势低洼易受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不在原址新建、扩建;对规模较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不在原址扩建,避免因污水过分集中处理导致原有管网排污能力不足,污水输送距离过长造成运营成本增加的问题。因地制宜,选择有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建设小型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就近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并及时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要加快推进县城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稳步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科学确定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对建有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的市、县,可优先考虑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处置污泥,不断提高全省污泥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三)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的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要加强对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完善排水管网信息管理机制。各地要在排水管网普查和对排水管网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强化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管网建设改造情况实施系统的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五)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闭水试验,确保管道接口严密、管道基础和回填土密实,严格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将排水监管巡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水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按时限取得排污许可后持证排污。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地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参与)
(八)防止河湖水、施工降水进入污水管网。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管网的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网清淤疏浚等日常养护制度,逐步建立管网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管网有效运行;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老旧管网进行检测评估,排查管网存在的缺陷,为针对性的实施改造奠定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延伸到居住小区内部,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实现管网“一家管”,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其他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方式委托运行维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十)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模式。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与河湖水质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通过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厂、网建设运营管理。对实行“厂-网-河(湖)”运行模式的,要建立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进水水量挂钩的运营服务费核拨机制,实现厂网统筹建设、协调运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要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等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要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建立项目库。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结合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资金补助政策,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加大地方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申报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补偿管网维护、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工程审批流程,强化督促指导。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自2020年起,各设区市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